关于《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学校安全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校安专〔2022〕1号
关于《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学校安全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学校安全专家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3月12日会长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3月31日 附件: 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 学校安全专家管理办法 (2022年3月12日第一次会长会议修正)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专家(下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参加协会委托的学校安全的规划、研究、咨询、论证、评估、验收、教育培训、法律事务等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校和政府部门专兼职学校安全管理人员。 专家参加协会学校安全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协会按照自愿报名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专家,经协会审核后聘为专家,聘用期三年。 协会建立专家库,符合专家条件的,录入专家库。专家库名录由协会在协会有关平台上对社会公布。 专家库由协会学校安全研究咨询评估中心按照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专家的类别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法治、心理健康、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震减灾、食品和药品安全、网络安全、工程技术、卫生防疫、防诈骗、防溺水、防欺凌、防暴力、防毒品、防性侵害等。 第五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学校安全工作,坚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 (二)具有学校安全工作相关领域3年以上的经验、本科(含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含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精通专业、在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本人愿意参加学校安全工作,接受协会监督管理; (四)无违法记录。 第六条 协会聘用的专家应填写《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学校安全专家登记表》,由协会颁发《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学校安全专家聘书》。 协会开展相关工作前,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 专家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协会适当发放劳务报酬。协会应会员单位或相关单位的工作邀请推荐相关专家,由用人单位向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第七条 专家参加协会学校安全工作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工作的知情权; (二)对所咨询的工作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对项目的评议权和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参加协会学校安全工作承担以下义务: (一)未经授权不得以专家名义对协会学校安全工作对外发表意见; (二)对知悉的工作信息保密; (三)对项目独立提出评审意见; (四)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协会会长决定;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专家活动; (六)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协会学校安全研究咨询评估中心对所聘专家进行考核。专家考核每3年一次,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专家只能在聘期内以专家的名义参加协会学校安全的相关工作,聘期届满没有续聘或者解聘后,不得以专家的名义参加协会学校安全的相关工作。协会保留向不当使用协会学校安全专家称谓的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 已聘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并解除聘用: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经考核不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本人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协会的工作; (五)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学校安全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代章)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