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安全教育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安全教育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地及以上市教育局、各会员单位:
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代章)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
安全教育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稳步推进协会学校安全教育基地的建设工作,发挥安全教育基地在学校安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学校安全教育能力,根据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安全教育基地是经协会审核批准的高等学校、中小学(含中职)、幼儿园以及社会力量建设的安全教育培训、交通安全、防溺水、消防安全、应急疏散演练等普及和提高师生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的综合性、专业性的安全教育场所。
第三条 申请协会安全教育基地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必须是协会单位会员;
(三)有完整的、系统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课程;
(四)有不低于5名且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教师、教练员、救生员;
(五)安全教育场地、建筑物、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六)有保障参训师生安全的食宿条件;
(七)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公司申请协会安全教育基地除了符合前款(一)至(五)的规定外,必须获得相关部门认可的安全教育培训资质和保障师生培训期间安全的食宿生活的能力。
第四条 申请学校安全教育基地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没有下列情形:
(一)发生较大学生伤害责任事故;
(二)不能偿还债务的信用记录;
(三)因教育教学或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混乱受到行政处罚。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协会安全教育基地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向协会提交安全教育基地的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申请人是学校的,申请表应经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三)收到申请表以后,协会专家现场考察,提出专家评估报告;
(四)协会会长会议根据专家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五)申请获得通过后,协会颁发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安全教育基地证书和安全教育基地牌匾。
第六条 协会安全教育基地接受协会的委托应当面向师生、家长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第七条 未经协会授权委托,基地不得以协会名义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第八条 基地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九条 基地每年12月30日前向协会提交年度基地工作报告。
协会对基地定期进行检查。
基地违反管理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基地资格、收回基地证书、牌匾:
(一)授牌后一年内未开展面向师生、家长安全教育活动的;
(二)师资条件与申请书不一致的;
(三)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基地管理混乱受到投诉而不整改的;
(五)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
(六)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其它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