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粤校安会〔2021〕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
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
《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培训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协会2021年3月20日会长会议批准,现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二0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
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依法开展学校安全教育,提升学校安全工作能力,开展学校安全培训活动,规范协会安全培训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协会组织的或者以协会名义开展的各类安全教育、管理的培训。
学校安全培训以提高安全工作能力为目标,教育部门人员着重提高校园安全管理能力,学校领导着重提高安全工作的组织能力,教职工着重提高开展安全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协会设立学校安全工作培训中心(简称广东省校安会校培中心),在协会领导下负责学校安全培训工作。
协会会长任中心主任。
协会副会长任中心副主任。
中心设执行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中心设指导委员会作为培训工作咨询机构。
第四条 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协会年度培训项目计划;
(二)组织实施协会培训计划;
(三)组织全省性的安全骨干培训活动;
(四)协调相关机构的学校安全培训活动;
(五)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学校安全培训工作;
(六)监督学校安全培训质量。
第五条 协会学校安全培训分为教育系统骨干培训、学校教职工培训和学生安全教育。
安全培训采取线上、线下培训方式。
教育系统骨干培训由中心组织。
学校教职工全员培训可以由中心组织,也可以由中心委托会员单位组织。
字生安全教育可以采取线上课程教育、组织并委托校园安全专家或会员单位协助学校等多种方式进行。
协会委托专家或会员单位开展校安培训应与专家或会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第六条 除了2021年度以外,协会每年1月发布下一年度培训项目计划。
第七条 协会接受教育和政府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大中小学、幼儿园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开展专项安全培训。
第八条 协会面向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开展学校安全培训,对协会会员单位给予优惠政策或提供专家支持。
第九条 受托承担协会培训工作的会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培训活动,保证培训质量,违反协议规定的取消委托资格。
第十条 协会与省外学校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签订培训协议,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学校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中心开展培训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中心起草培训方案,包括培训主题、培训对象、培训课程、培训师资、培训经费、培训证书、培训时间和地点、培训工作人员等,并附培训通知(草案),报中心主任会议审批。
(二)中心批准培训方案后由协会办公室报协会业务指导行政部门备案。
(三)培训方案备案后方可印发培训通知。如需委托会员单位实施培训,中心应与其拟订培训协议,报协会审核批准,协议批准后方可印发培训通知。
(四)学员在向协会财务缴纳培训费后方完成报名手续。
(五)中心或中心委托的培训机构经与协会财务确认学员已缴培训费后,向学员发出培训报到通知。
(六)学员凭报到通知报到。
(七)学员完成全部培训课程学习,考核合格,发给协会印制的培训学习证书。
(八)培训学习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学员姓名:
2.培训内容;
3.学习课时;
4.协会公章;
5.发证时间。
(九)培训结束10天内负责该项目培训的工作人员向中心提交培训总结并归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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