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分支机构名称及负责人称谓的通知
关于调整分支机构名称及负责人称谓的通知
各专业委员会、各位会员: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已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的部署要求,切实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在广东省民政厅指导下,经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协会结合实际对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及负责人称谓等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中小幼安全专业委员会“理事会”调整为“中小幼安全专业委员会”,原“理事长”调整为“主任委员”,原“副理事长”调整为“副主任委员”,原“理事”调整为“委员”。
二、原民办院校安全专业委员会“理事会”调整为“民办院校安全专业委员会”,原“理事长”调整为“主任委员”,原“副理事长”调整为“副主任委员”,原“理事”调整为“委员”。
三、原职业院校安全专业委员会“理事会”调整为“职业院校安全专业委员会”,原“理事长”调整为“主任委员”,原“副理事长”调整为“副主任委员”,原“理事”调整为“委员”。
四、原支援保障安全专业委员会“理事会”调整为“支援保障安全专业委员会”,原“理事长”调整为“主任委员”,原“副理事长”调整为“副主任委员”,原“理事”调整为“委员”。
上述专业委员会名称调整后,符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分支机构组织架构设置及名称规范的有关规定。
五、本会分支机构名称及负责人称谓调整后,其业务范围、职责权限保持不变。各专业委员会及广东省校安会秘书处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步更新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各类对外宣传材料,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公示工作。
六、各专业委员会要严格执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本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落实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的要求,在本会授权范围内规范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超出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请各专业委员会自即日起严格遵照执行。
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
202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