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学校安全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校安会〔2021〕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学校安全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学校安全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月27日会长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2月3日
附件:
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学校安全专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发挥学校安全专家在我省学校安全工作的作用,根据《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学校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专家(下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参加协会委托的学校安全的规划、研究、咨询、论证、评估、验收、教育培训、法律事务等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校和政府部门专兼职学校安全管理人员。
专家参加协会学校安全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协会按照自愿报名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专家,经协会审核后聘为专家,聘用期三年。
协会建立专家库,符合专家条件的,录入专家库。
专家库由协会学校安全研究咨询评估中心按照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专家的类别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法治、心理健康、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震减灾、食品和药品安全、网络安全、信息技术、卫生防疫、防诈骗、防溺水、防欺凌、防暴力、防毒品、防性侵害等。
第五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学校安全工作,坚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
(二)具有学校安全工作相关领域3年以上的经验、本科(含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含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精通专业、在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本人愿意参加学校安全工作,接受协会监督管理;
(四)无违法记录。
第六条 协会聘用的专家应填写《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学校安全专家登记表》,由协会颁发《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学校安全专家聘书》。
协会开展相关工作前,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
专家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协会适当发放劳务报酬。
协会应会员单位或相关单位的工作邀请推荐相关专家,由用人单位向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第七条 专家参加协会学校安全工作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工作的知情权;
(二)对所咨询的工作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对项目的评议权和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参加协会学校安全工作承担以下义务:
(一)对知悉的工作信息保密;
(二)对项目独立提出评审意见;
(三)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专家活动;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协会学校安全研究咨询评估中心对所聘专家进行考核。
专家考核每3年一次,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第十条 已聘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并解除聘用: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经考核不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申请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协会的工作;
(五)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关于印发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学校安全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